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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633号

原告赵晓涛与被告姜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晓涛,姜洪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633号

原告:赵晓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姜洪清,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赵晓涛与被告姜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原告王静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晓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洪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