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连金萍,女,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白爱朋,女,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张聪霞申请执行白爱朋民间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白爱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朱金鹏
代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