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负责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省康乐医院法定代表人马立义,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与青海省康乐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14日青海省西宁市夏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青夏都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确认:青海省康乐医院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贷款本金5700000元,利息1429996.19元。由于被执行人青海省康乐医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5)宁执字第00249-1号执行裁��,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此案。在执行中查明,2016年12月5日,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康乐医院签订债务减让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减让被执行人债务金额为29138792.81元,减让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为17000000元,现被执行人青海省康乐医院已将170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12月1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出具关于青海省康乐医院债务结清的函,说明截至2016年12月14日青海省康乐医院已按协议约定如期结清款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解除。另查明,2016年9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将其对青海省康乐医院所享有的主从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并已得到青海省康乐医院的确认。2017年01月11日中��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由于被执行人青海省康乐医院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义务,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青海省西宁市夏都公证处(2015)青夏都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