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玉杰,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4月25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1年2月13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玉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锋、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韩玉杰驾驶银灰色豫A×××××本田轿车,携带事先购置伪基站设备一套,在渑池县城区冒充中国建设银行客服“95533”发送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好:您的信用卡已达到我行提额标准,可提升5万元,详情致电01057161352,我行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额度调整【建设银行】”的诈骗短信,共计4000余条。其中,被害人赵某在渑池县财政局后第十二排路西家中收到诈骗短信后,拨通诈骗短信预留“客服电话”,并按照“客服”要求提供一张绑定自己信用卡的储蓄卡号,输入密码、验证码,后发现储蓄卡被盗刷9967.1元。被害人席某在渑池县杰信花园小区南门收到该诈骗短信后,拨通诈骗短信预留“客服电话”,并按照“客服”要求提供一张绑定自己信用卡的储蓄卡号,输入密码、验证码,后发现储蓄卡被盗刷11700元。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韩玉杰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驾驶的豫A×××××车辆后备箱内起获伪基站设备、作案用华为手机1部等。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玉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伪基站设备照片;书证渑池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赵某、席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通话清单,短信截屏照片,破案报告;证人冯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席某的陈述;被告人韩玉杰在侦察机关的供述;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监测报告,中国移动三门峡分公司伪基站影响评估报告;涉案伪基站演示视频及被告人韩玉杰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累计发送诈骗短信4000余条,骗取他人2167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玉杰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且利用发送诈骗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玉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发送诈骗短信使用的伪基站设备、手机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玉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韩玉杰退出诈骗非法所得21677.1元,返还被害人赵爱玲9967.1元,返还被害人席小乐11700元;
三、扣押在案的伪基站设备、作案用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刘 韶 兴
代理
审判员 上官利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卢 芬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