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6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张东相,男,汉族,住所地涉县。被执行人杨苗亮,地址涉县。申请执行人张东相申请执行杨苗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要求撤回对杨苗亮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26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炳勋
审 判 员 杨彦波
人民陪审员 武晓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