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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执316号

张东相、杨苗亮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东相,杨苗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6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张东相,男,汉族,住所地涉县。被执行人杨苗亮,地址涉县。申请执行人张东相申请执行杨苗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要求撤回对杨苗亮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26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炳勋

审 判 员  杨彦波

人民陪审员  武晓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