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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343号

山西晋王家居有限公司与黄亮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晋王家居有限公司,黄亮青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343号

原告:山西晋王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街道聂家山村北区0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化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淋,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亮青。

原告山西晋王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亮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山西晋王家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王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西晋王家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西晋王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智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雪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