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343号
原告:山西晋王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街道聂家山村北区0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化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淋,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亮青。
原告山西晋王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亮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山西晋王家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王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西晋王家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西晋王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智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雪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