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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898号

原告赵仕田、赵鹏诉被告何增信、何建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赵仕田,赵鹏,何增信,何建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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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898号原告赵仕田,男原告赵鹏,男被告何增信,男,被告何建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仕田、赵鹏诉被告何增信、何建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仕田、赵鹏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仕田、赵鹏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赵仕田、赵鹏诉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减半缴纳,由赵仕田、赵鹏诉负担。

审判员  周永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