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898号原告赵仕田,男原告赵鹏,男被告何增信,男,被告何建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仕田、赵鹏诉被告何增信、何建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仕田、赵鹏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仕田、赵鹏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赵仕田、赵鹏诉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减半缴纳,由赵仕田、赵鹏诉负担。
审判员 周永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