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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560号

王瑞、曹金荣与桦甸市旭捷物流有限公司、董井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瑞,曹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560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桦甸市旭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沈路1356号。

法定代表人:马旭,职务:总经理。解除保全

申请人:董井泉,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

申请人:王瑞,男,1954年3月7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

申请人:曹金荣,女,1960年3月2日出生,住滦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桦甸市旭捷物流有限公司、董井泉与被申请人王瑞、曹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冀0824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董井泉驾驶的吉AU76**(临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其行驶证采取保全措施。因该案已经结案,且解除保全申请人桦甸市旭捷物流有限公司、董井泉已经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桦甸市旭捷物流有限公司、董井泉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桦甸市旭捷物流有限公司、董井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董井泉驾驶的吉AU76**(临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其行驶证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利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