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自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琳辉、魏朝辉,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银,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尚昱旻,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彭,住河南省巩义市。
上诉人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家银、被上诉人张涛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玮琦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安 军
审判员 邹 靖
审判员 石卫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凯丽
书记员 尹少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