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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493号

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李家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李家银,张涛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自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琳辉、魏朝辉,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银,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尚昱旻,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彭,住河南省巩义市。

上诉人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家银、被上诉人张涛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玮琦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安 军

审判员  邹 靖

审判员  石卫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凯丽

书记员  尹少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