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彭斯,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勇刚,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雷春生,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雷鸣,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关于彭斯诉雷春生、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斯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雷春生、雷鸣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彭斯返还借款人民币1,7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3,500元(以1,750,000为基数,从2017年1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按年利率24%计算);2、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355元,执行费20,014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春生、雷鸣银行存款人民币1,854,86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