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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412号

刘增琴与李利兵、吕兴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增琴,李利兵,吕兴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刘增琴,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利兵,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吕兴爱,女,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2707民事判决书,刘增琴申请执行李利兵、吕兴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利兵、吕兴爱偿还申请人刘增琴借款本金5万元;由被执行人李利兵、吕兴爱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利兵、吕兴爱已将全部欠款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增琴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270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审 判 员  姜 南

代理

审判员  白 桦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