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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108号

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李山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李山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定江开发区“桂北商贸城”B座7楼。法定代表人阳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阳双旺,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桂林市象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山秀,女,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临桂县,现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山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山秀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结桂林市叠彩区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龙 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军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