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1738号
原告:繆佩君,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张勇苗,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繆佩君与被告张勇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繆佩君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繆佩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繆佩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繆佩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尧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王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