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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6633号

魏良沂与金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良沂,金洪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6633号申请执行人魏良沂,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金洪波,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魏良沂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名下的存款、股权、房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光阳

审 判 员  蒋大勇

代理

审判员  庄宜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 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