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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6执保2号之一

杨爱平申请宁国财、宫海荣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爱平,宁国财,宫海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06执保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爱平,女,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宁国财,男,汉族,1978年8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宫海荣,女,汉族,1981年1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杨爱平申请执行宁国财、宫海荣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6)黑7506财保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宁国财、宫海荣外下的下列财产:位于通北林业局建设林场施业区宁国财名下的15公顷土地使用权、通北林业局东十区健怡家园3号楼4单元202室住宅楼一所、小型收割机一台、大马力拖拉机一台、大豆三万斤。现申请人杨爱平与被申请人宫海荣已经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杨爱平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财产申请,本院依法将查封宁国财、宫海荣名下所有财产解除查封,同时将杨爱平提供担保的财产返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杨爱平申请执行宁国财、宫海荣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