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民特7号

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显安装建���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特7号

申请人: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万通巷6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汶河路0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华,总经理。申请人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称:

一、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争议的工程款数额,仲裁委对相关证据没有经过详细审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在施工时,部分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采购单据及发票,被申请人拒不提供,该证据足以影响本案事实及仲裁结果的认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判决的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459号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6日,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淄仲裁字第459号裁决:

一、被申请人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付给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14702.81元。

二、被申请人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424.24元。三���本案仲裁费8091元,由被申请人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付给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仲裁费本委不再退回。

本院认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就付款问题和零星工程价款问题已经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也已作出处理,因此申请人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主张仲裁委对相关证据没有经过详细审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其主张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本案事实及仲裁结果证据的申请撤销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

裁定如下:驳回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鲁建

审判员  许 平

审判员  丁 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