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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执80号

申请人李镇江与被执行人周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镇江,周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80号申请人李镇江,男,1985年7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周海平,男,,1976年10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李镇江与被执行人周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6)云2932民初950号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周海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00元第一期还款。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海平已归还给申请人李镇江第一期还款25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12月的款项2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洪明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雪梅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