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蓝十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与河嘉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孟红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方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金成,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蓝十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金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焦作蓝十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云霞
审判员 董亚峰
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