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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149号

付某、祁某1婚约财产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付某,祁某1,祁某2,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149号申请人付某,男,199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祁某1,女,199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祁某2,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赵某,女,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某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岗信用社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某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岗信用社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