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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0268号

夏宝美与宋长远、贾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宝美,宋长远,贾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268号原告夏宝美,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宋长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贾春霞,女,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夏宝美与被告宋长远、贾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宝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9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盛 磊

代理

审判员  杨乐斐

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