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268号原告夏宝美,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宋长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贾春霞,女,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夏宝美与被告宋长远、贾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宝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9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盛 磊
代理
审判员 杨乐斐
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