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5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市华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华社商城23-24号。
法定代表人:颜保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晓,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陶京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朋,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翔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南京路上海国际公馆如家酒店。
法定代表人:杨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沂市华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社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新沂市翔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鹏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社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晓、被上诉人苏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朋、被上诉人翔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廖伟巍
审 判 员 宋新河
代理
审判员 孟 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郁梦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