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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5006号

新沂市华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新沂市翔鹏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沂市华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新沂市翔鹏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5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市华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华社商城23-24号。

法定代表人:颜保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晓,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陶京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朋,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翔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南京路上海国际公馆如家酒店。

法定代表人:杨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沂市华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社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新沂市翔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鹏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社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晓、被上诉人苏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朋、被上诉人翔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廖伟巍

审 判 员  宋新河

代理

审判员  孟 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郁梦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