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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1687号

朱树军与北京开维喜阀门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树军,北京开维喜阀门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687号原告朱树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开维喜阀门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华,该公司负责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军与被告北京开维喜阀门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树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树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计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