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386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采取划拨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执2386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何双全
审判员 孙即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