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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1742号

赵发才与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徐庄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发才,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徐庄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742号

原告:赵发才,男,196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宽云,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马寨。

法定代表人:方晓瑜,总经理。

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徐庄矿,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徐庄。

负责人:碗东岭,矿长。

原告赵发才与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徐庄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豫0182民初1623号原告梁根营诉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徐庄矿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182民初162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侯延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紫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