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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497号

苏某某诉魏某某、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海春,魏喜权,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497号原告苏海春,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小围子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901174238被告魏喜权,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32101196611213018被告高军,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20724196703014212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春诉被告魏喜权、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经本院邮寄送达查无此人,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志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