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140号
原告:武汉世纪中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R2地块湘隆时代商业中心C区1栋1层9层。
法定代表人:刘中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该公司法务。
被告:曾佳胜,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武汉世纪中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佳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武汉世纪中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世纪中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世纪中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武汉世纪中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婧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燕-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