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82财保19号
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桂小平,局长。
被
申请人:毛国尤,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
申请人:张桂凤,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了武计生征字[2014]第004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毛国尤、张桂凤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42156元。为防止被申请人毛国尤、张桂凤转移财产逃避执行,2016年7月1日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毛国尤、张桂凤的银行存款42156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毛国尤、张桂凤的银行存款42156元。
二、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熊卫华
审判员 喻政胜
审判员 胡梦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堂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