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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财保19号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毛国尤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毛国尤,张桂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82财保19号

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桂小平,局长。

被

申请人:毛国尤,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

申请人:张桂凤,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了武计生征字[2014]第004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毛国尤、张桂凤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42156元。为防止被申请人毛国尤、张桂凤转移财产逃避执行,2016年7月1日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毛国尤、张桂凤的银行存款42156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毛国尤、张桂凤的银行存款42156元。

二、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熊卫华

审判员  喻政胜

审判员  胡梦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堂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