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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138号

赵吉乾与张国亮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吉乾,张国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138号申请执行人赵吉乾,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毗沙村*组,村民。被执行人张国亮,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东城坊村*组,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吉乾与被执行人张国亮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国亮共计偿付赵吉乾1000元,双方再无争议。现申请人赵吉乾已将执行案款1000元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民初1313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

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龚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