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199号
原告:史利明,男,现住阳泉市。
被告: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甄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史利明与被告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甄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史利明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史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史利明负担。
审判员 王利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