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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行审3号

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连付、王翠莲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连付,王翠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1行审3号申请人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柏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焕晨(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维宁(该局职工)。被申请人李连付。被申请人王翠莲。2017年3月6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30日所作(2016)0120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6)0120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0120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赋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辛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