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丁侠,男,生于1960年12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陈忠源,男,生于1963年4月1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丁侠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陈忠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37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陈忠源自愿用会理县社保局发给其的工伤伤残补助款来支付案款,该笔款由丁霞直接领取。
二、如补偿款不足以支付清该笔案款,陈忠源保证在2017年12月30日将剩余案款全部付清,如陈忠源在2017年12月30日前不能付清案款,则由丁侠直接领取陈忠源每年的绩效工资,直至剩余案款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军执行员 杨涛执行员 唐璧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师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