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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财保43号

朱雅梅对吉林省神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雅梅,吉林省神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43号

申请人:朱雅梅,女,1962年1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

申请人:吉林省神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延柱,总经理。申请人朱雅梅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神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周政名下用于担保的车籍;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神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442.00元,由被申请人吉林省神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天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