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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2549号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追缴被执行人朱俊威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俊威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2549号执行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朱俊威,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朱俊威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822号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5日,执行机关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刑初字第8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路 标

代理

审判员  王之龙

代理

审判员  于晓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