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2549号执行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朱俊威,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朱俊威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822号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5日,执行机关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刑初字第8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路 标
代理
审判员 王之龙
代理
审判员 于晓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