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36号
原告:冯海伟,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付永杰,男,汉族,36岁,住平舆县。
原告冯海伟诉被告付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海伟于2017年3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海伟负担。
审判员 王晓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