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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236号

冯海伟与付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海伟,付永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36号

原告:冯海伟,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付永杰,男,汉族,36岁,住平舆县。

原告冯海伟诉被告付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海伟于2017年3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海伟负担。

审判员  王晓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