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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094号

王蓉与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蓉,王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094号

原告:王蓉,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王金荣,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王蓉与被告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蓉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