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094号
原告:王蓉,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王金荣,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王蓉与被告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蓉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