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610号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强,总经理。被告刘小学。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飞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