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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字第732号

罗斌、王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斌,王健华,廖丽青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罗斌,男,1984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王健华,男,1975年10月31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廖丽青,女,1973年3月2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罗斌与被执行人王健华、廖丽青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健华、廖丽青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健华、廖丽青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骏荣

审 判 员  黄敬敏

审 判 员  林 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家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