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4号
申请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6634412618。
法定代表人:侯新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君,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驻马店市东方中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金象花园1号楼门面房西户。
法定代表人:越鹏,公司经理。申请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驻马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东方中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122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的房产(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2017年3月17日,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作为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东方中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122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将担保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的房产予以查封(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永生
审 判 员 刘春山
代理
审判员 田洪岭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