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331号
原告:宁海,男,1968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贾立,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绥中县人。
被告:伍军,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入。
被告:丁晓龙,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族,江西省于都县人,
被告:刘小奋,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
原告宁海与被告贾立、伍军、丁晓龙、刘小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宁海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4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1907元,由原告宁海负担。
审 判 员 何耀鹏
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
人民陪审员 梁 毓appoint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