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02民初331号

宁海与贾立、伍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宁海,贾立,伍军,丁晓龙,刘小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331号

原告:宁海,男,1968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贾立,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绥中县人。

被告:伍军,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入。

被告:丁晓龙,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族,江西省于都县人,

被告:刘小奋,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

原告宁海与被告贾立、伍军、丁晓龙、刘小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宁海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4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1907元,由原告宁海负担。

审 判 员  何耀鹏

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

人民陪审员  梁 毓appoint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