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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181号

谢友增、徐秀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友增,徐秀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谢友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秀国,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谢友增与徐秀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秀国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