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谢友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秀国,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谢友增与徐秀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秀国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
谢友增、徐秀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谢友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秀国,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谢友增与徐秀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秀国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