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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执292号

吴某某与四川山里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某,四川山里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292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四川山里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界牌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担保人:谭某。吴某某与四川山里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义务人四川山里人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现四川山里人科技有限公司仅有的财产因欠村委会土地租赁金等而被查封,现无法执行。其法定代表人谭某个人愿意承担偿还全部劳务费用,申请人对上述方案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未能实现其权利,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剑

代理

审判员 李 耿

代理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仁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