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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行审165号

桐柏县公安局、毛东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公安局,毛东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165号申请人桐柏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杜万成,任局长职务。被申请人毛东风,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生。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交通违章罚款及滞纳金。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公安局对被申请人毛东风作出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中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