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172号
原告:索红有,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子县。
委托代理人:原丽忠,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长子县丹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凤,女,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长子县丹朱镇法律服务所实习工作者。
被告:卫仁先,男,68岁,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长子县丹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索红有与被告卫仁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索红有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索红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红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索红有负担。
审 判 长 何江文
人民陪审员 侯爱芝
人民陪审员 张旭琴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