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周国华,男,1962年8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清民,男,1965年7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玩志,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新民,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徐永明,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毛生,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徐国清,男,1960年9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袁新和,男,1964年6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国保,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江德生,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华与被执行人彭清民、周玩志、李新民、徐永明、胡毛生、徐国清、袁新和、王建新、陈国保、江德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清民、周玩志、李新民、徐永明、胡毛生、徐国清、袁新和、王建新、陈国保、江德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毛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东县金桥镇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毛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东县金桥镇营业所账号为XXX账户内的存款31,22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扬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