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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634号

王治武与李庆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治武,李庆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634号原告王治武,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黄陂区。被告李庆海,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武诉被告李庆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治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治武负担。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应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