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8民初1709号
原告:深圳市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闪,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从吾,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泽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泽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泽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泽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 鸣
二○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雪珠(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