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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76号

廖枚初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枚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76号罪犯廖枚初,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东某刑初字第2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枚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廖枚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枚初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12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0次;2016年8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完毕。2016年7月5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枚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枚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王华明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妤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