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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行审8号

临江市林业局与徐敬友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江市林业局,徐敬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81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开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宜方,临江市林业局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贤勇,临江市林业局四道沟林业站站长。

被

申请人:徐敬友,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林四林罚决字[2016]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1.责令徐敬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移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2.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990平方米×10元/平方米=199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徐敬友2013年秋天在临江市四道沟镇岗头村老魏地东坡(六道沟林场林相图44林班11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1990平方米用于种植人参。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临林四林罚决字[2016]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在六个月内清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2.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990平方米×10元/平方米=19900元。”被执行人徐敬友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缴纳罚款,又未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016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徐敬友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内十日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敬友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徐敬友告知了听证的权利,但其明确表示不需要听证,本院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下发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临林四林罚决字[2016]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徐敬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部分由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继英

审判员  苑克建

审判员  袁秋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