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居民,住安塞区林业局家属楼三单元401室。被执行人艾海军,男,现年30岁,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居委居民,住安塞区食品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艾雄,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水务局职工,住安塞区水务局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王健申请执行艾海军、艾雄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艾海军、艾雄自愿达成和解偿还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峰
审 判 员 刘增兵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改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