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4执124号

王健申请执行艾海军、艾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健,艾海军,艾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居民,住安塞区林业局家属楼三单元401室。被执行人艾海军,男,现年30岁,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居委居民,住安塞区食品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艾雄,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水务局职工,住安塞区水务局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王健申请执行艾海军、艾雄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艾海军、艾雄自愿达成和解偿还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峰

审 判 员  刘增兵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改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