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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310号之一

秦玉玲、曹新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玉玲,曹新辉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玉玲,女,汉族,1957年4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昌黎县。被执行人被告曹新辉,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昌黎县。本院在执行秦玉玲申请曹新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冀0322执310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曹新辉在银行三个帐号存款,现因曹新辉与申请人秦玉玲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曹新辉在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金武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长清 来源:百度搜索“”